中国教育研究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4-02-03     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  本会的法定名称是:中国教育研究会,英文名称:China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,缩写:CERA。

第二条  本会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学术交流平台,由从事教育研究和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。旨在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,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,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,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服务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始终以普及和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、促进我国教育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出发点,积极探索和推广多样化的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模式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政府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  坚持党的领导

第五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六条  本会组织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会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七条 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。

第八条 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三章  业务范围

第九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,建立服务于政府与社会的高端智库。

(二)组织学术交流和合作,积聚并引导知识、人才、技术、资金等各类资源要素,搭建中国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共服务平台。

(三)培养和评价教育研究人才,咨询和评估教育政策和项目,参与国际教育组织和活动,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教育信息和建议。

(四)开展适应不同发展阶段、不同地域特点的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模式研究,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提供咨询服务。

(五)根据有关规定,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专著以及有关的图书资料、音像制品。

(六)兴办符合本会章程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。

第四章  会 员

第十条  本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一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1、从事与教育事业相关工作且有突出成绩和贡献,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动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;2、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社会管理工作者。

(五)单位会员为教育研究和实践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教育工作者,并致力于教育事业相关的业务工作,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等企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公益性社会会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六)有对本会其他会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诉权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业务工作,主动提议并支持研究会的相关活动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五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七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制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八)工作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条 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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