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教育研究会基地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4-02-16    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,服务教育事业发展大局,加强中国教育研究会基地(以下简称“基地”)建设,规范基地管理,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中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与支撑作用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 基地是中国教育研究会(以下简称“研究会”)依托全国大中专院校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以及各级各类教育、科研机构、研学营地、劳动教育基地等设立的教育科研服务机构,是着眼教育不同区域与领域,发挥特色研究优势,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,推动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跨地区、跨学科研究平台。

第三条  基地的主要任务:

(一)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、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思想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加强我国教育科研,提升科研服务我国教育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,为推动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。

(二)聚焦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重点工作,紧密联系教育工作发展实际,开展专项研究、合作项目、长期跟踪研究,参与研究会重点工作,立足区域优势、发挥自身专长,加强对教育基本规律、发展趋向、时代挑战等重大问题研究,不断推进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  基地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,实行动态管理。

第二章  条件和程序

第五条  基地设立基本条件:

(一)围绕党中央关于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,根据发展定位、研究专长确定重点研究方向,研究工作处于本领域领先水平,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。

(二)在重点研究领域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,有学术水平高、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;有团结协作、管理能力强、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;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;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。

(三)基地负责人及成员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,始终在思想上、政治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做到廉洁自律,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

(四)具备相对稳定的运行条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撑。

(五)基地主任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。

第六条  设立程序:

(一)符合基本条件的大中专院校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以及各级各类教育、科研机构、研学营地、劳动教育基地等可根据有关要求提交意向和基本情况介绍,充分全面论证建立基地的合理性、必要性和可行性。提交意向须经本单位书面同意后报送研究会。

(二)研究基地经研究会研究通过后设立。

第三章  建设与管理

第七条  研究会负责基地统筹规划、指导建设、监督管理等工作,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,承担相关具体工作。依托单位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运行保障。

第八条  基地的主要职责:

(一)根据教育科研工作需要,组建日常工作、研究方向等团队,强化统筹协调和科研指导,明确责任分工,落实科研主体责任。

(二)加强研究队伍建设,根据研究重点,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教育科学决策,注重培养专业人才,打造高水平的科研团队。

(三)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攻关,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合作项目和研究服务等工作,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,主动提出决策咨询意见。

(四)基地要提高科研成果质量,提升服务教育科学决策水平,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运用。

(五)及时向研究会报送年度计划、工作开展情况和总结,积极参加基地主任联席会议。如有变更基地负责人等重大事项,应向研究会报备。

第九条 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:

(一)高度重视基地发展,将基地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,为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条件保障。

(二)提出基地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建议,负责基地的建设、运行和管理。

(三)履行对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,加强对基地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。在建设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,形成自查报告。

第十条  研究会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,明确基地重点研究任务,加大对基地的指导、支持和服务力度,通过合作或委托项目等形式支持基地建设与发展。

第十一条  研究会定期召开基地主任联席会,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。研究会官方网站设立基地工作专栏,及时发布基地工作动态。加强研究成果跟踪宣传阐释,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。

第十二条  利用研究会支持基地资源、经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,其著作权由研究会所有或由研究会与基地共同所有。研究成果须报送研究会审核,经同意后方可发表。

第十三条  基地是学术机构,不允许单位或个人以基地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。基地或依托单位不得二次挂牌、授权,不得使用教育部标识,不得以研究会或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、开展业务。

第四章  质量与监督

第十四条  研究会将通过组织专家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实地调研、走访考察等方式对基地建设质量进行监督。

第十五条  质量监督的重点、主要内容:

(一)监督重点。以新时期社会主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线,以教育科研质量为导向,重点考察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,研究成果对新时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。

(二)监督内容。基地完成研究会合作委托项目、专项任务情况;年度研究计划落实情况;基地完成的科研或重要政策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用情况;建设质量、研究能力和自主开展研究情况;科研成果影响力和贡献度;依托单位对基地建设配套支持情况;基地科研人才培养情况;网站、新闻等宣传阵地建设情况等。

第十六条  鼓励基地之间以提高研究质量为目的开展工作交流,鼓励开展跨地区、跨专业、跨平台联合研究,鼓励将基地打造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研究会和展示窗口。

第十七条  基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,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国家财经纪律。落实保密规定,抓好网站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。对存在政治、廉洁问题的基地撤销资格。

第十八条  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,恪守学术规范,强化质量意识。对基地出现价值立场错误、学术不端、制造负面舆论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,依规追究相关责任,直至撤销基地资格。

第十九条 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,对不能完成研究会安排的研究任务、研究质量不高、工作积极性不强的基地限期整改,整改仍不达标,予以撤销。对研究成果优秀、贡献突出的基地,研究会将加大支持力度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中国教育研究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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